(2017)陕0113民初7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龚小伟与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西安长安中路分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伟,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西安长安中路分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356号原告龚小伟,男,汉族,1981年5月20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二号家属31栋10层79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西安长安中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23号11层1102号。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江福州路666号3层B区域。共同法定代表人MELLSSAYIN-YINLAM,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莹,女,汉族,1983年5月26号出生,籍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万振胡同4-5-53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伟与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西安长安中路分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小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龚小伟承担。审判长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瑶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瑶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