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由、季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富由,季艳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被告:陈富由,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季艳芳,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富由、季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 诚书 记 员 闫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