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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兆夫、孙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夫,孙宜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285号申请人:刘兆夫,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孙宜忠,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申请人刘兆夫与被申请人孙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兆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宜忠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享有的债权1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宜忠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享有的债权13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