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荣贵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江淮船舶修造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贵,南京市浦口区江淮船舶修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48号申请执行人郑荣贵,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江淮船舶修造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河南村七坝河口江边。法定代表人孙余峰。郑荣贵与南京市浦口区江淮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江淮船舶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做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江淮船舶厂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荣贵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0元,若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自愿按100000元支付原告郑荣贵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按100000元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江淮船舶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荣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淮船舶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国土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淮船舶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孙余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淮船舶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孙余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