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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苏攀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攀,涂军,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异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苏攀,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涂军,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军与被执行人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依据为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苏攀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苏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苏攀自愿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苏攀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邓中华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皮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