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智科、被执行人苟月霞、被执行人西安首汽派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王智科,苟月霞,西安首汽派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智科。被执行人苟月霞。被执行人西安首汽派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莲证经字第49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的撤案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4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