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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占杰与被执行人米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占杰,米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闫占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米粉如,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闫占杰与被执行人米粉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米粉如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闫占杰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825元、保全费520元、申请执行费1030元,由被执行人米粉如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