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延雄、蒋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吴延雄,蒋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959号原告: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二级公路旁。法定代表人:王汉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火金,男,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延雄,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合浦县。被告:蒋良义,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合浦县。原告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延雄、蒋良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计744元,由原告广西澳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蓉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