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星邦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湖南星邦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879号原告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向东。委托代理人范国军,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可,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星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东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原告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邦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长沙晨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方超(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