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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靖、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靖,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靖,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欧凯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71637。法定代表人黄荣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靖与被执行人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磐安县欣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