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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胜权、陈来萍与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胜权,陈来萍,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罗胜权,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来萍,女,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千禧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振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植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胜权、陈来萍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胜权、陈来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胜权、陈来萍自愿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胜权、陈来萍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国际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罗胜权、陈来萍负担。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艺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