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1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魏森森与耿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森森,耿国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1670号原告魏森森,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耿国旗,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森森诉被告耿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森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森森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书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