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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与王达李秋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王达,李秋菊,重庆市璧山区万福来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71号原告: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东浃村,注册号330382000270656。法定代表人:谢纪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廿,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达,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秋菊,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林,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万福来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万子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凤,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达、李秋菊及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万福来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达、李秋菊及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万福来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020元,以上合计2169元,由原告乐清市伟达模具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