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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兴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兴龙,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兴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兴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兴龙到蓬溪县回水乡三叉河村小黄连坡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家的五头黄牛拴在坡上无人看守,遂将其中一头黄牛盗走,后被告人何兴龙将该牛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于秦某某。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盗黄牛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何兴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何兴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兴龙途经蓬溪县回水乡三叉河村10社小黄连坡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栓在坡上的五头黄牛无人看守,便将其中一头雌性黄牛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何兴龙牵着牛翻坡至蓬溪县大石镇通祥街外河堤处,遇见陈某某谎称家中姐夫生病需卖牛换钱,请求帮忙卖牛。陈某某通过他人找来秦某某(不诉处理)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买下被盗黄牛。当天中午13时许,秦某某又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将被盗黄牛转卖给李某1,李某1随后将牛寄放在弟弟李某2家。当天下午17时,被害人何某某发现黄牛被盗。经多方打听,被害人何某某在李某2家寻回被盗黄牛。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2017年2月6日23时许,蓬溪县公安局大石派出所民警经布控在大英县蓬莱镇蓬莱宾馆内抓获被告人何兴龙,从其身上扣押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86元,其余赃款由被告人何兴龙消费挥霍。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何兴龙退回剩余赃款人民币1714元。2017年2月6日,秦某某到公安机关退回非法所得卖牛款人民币4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兴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缴纳保证金票据、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传唤证、户籍信息、抓获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秦某某、陈某某、李某1、李某2、敬某某、艾某某、蒲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何兴龙的供述笔录;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兴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还犯罪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何兴龙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挽回等因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兴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意见,本院据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兴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何兴龙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800元发还被害人李光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