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倪世超、符厚青、合肥市世超服饰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133号倪世超、符厚青、合肥市世超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符厚青偿还申请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128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5万元;二、被执行人合肥市世超服饰有限公司、倪世超对被执行人符厚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费14412元、执行费31269元,由各被执行人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