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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许来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许来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佰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来门,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申请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来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来门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