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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亚奇与张会民、张会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奇,张会民,张会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第2483号原告董亚奇,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张会民,男,汉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会云,女,汉族,住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亚奇诉被告张会民、张会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董亚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亚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董亚奇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吕亚杰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