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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6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684刘金荣与陈乃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荣,陈乃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684号之二原告:刘金荣,男,195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乃正,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刘金荣与被告陈乃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金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金荣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