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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小伟与杨阳、郭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伟,杨阳,郭冠强,张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312号原告:赵小伟,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杨阳,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郭冠强,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国市。被告:张贺,男,成年,住安国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808号。主要负责人:贾洪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敬,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赵小伟与被告杨阳、郭冠强、张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赵小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