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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雪荣与郑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荣,郑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2451号原告:刘雪荣,女,汉族,1962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付全,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国,男,汉族,1988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荣诉被告郑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荣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告尚未治疗终结且还需伤残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雪荣负担。审判员  郭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