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慧馀、蒙浩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馀,蒙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周慧馀,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云盖一路71号。莫智龙,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云盖一路71号。莫婵红,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云盖一路71号。被执行人:蒙浩友,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405执311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