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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被告人吴某通过上线老板“小龙”(身份未明)提供的网址及七星彩会员账号“7462”和“4762”在雷州市北和镇环青药店通过互联网接受投注,出售私彩,并按约定从中收取回扣。同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在雷州市北和镇环青药店出售私彩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一套、打印机一台、吉利票据一本、出售私彩款420元。经查被告人吴某被扣押电脑的历史账单显示,“4762”账号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出售私彩共计29516元,“7462”账号出售私彩四期共计28244元,两个账号合计出售私彩总额57760元。针对上诉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收取回扣,接受投注金额共计577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通过上线老板“小龙”(身份未明)提供的网址及七星彩会员账号在雷州市北和镇环青药店通过互联网接受他人投注,出售私彩,并按约定从中收取回扣。同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在雷州市北和镇环青药店出售私彩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蝙蝠侠牌电脑主机一台、viewsonicvx2039牌显示器一台、爱宝牌打印机一台、吉利票据一本及出售私彩款人民币420元。经查被告人吴某被扣押电脑的历史账单显示,“4762”账号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4日出售私彩共计人民币29516元,“7462”账号从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14日出售私彩共计人民币28244元,两个账号合计出售私彩总额人民币577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蝙蝠侠牌电脑主机一台、viewsonicvx2039牌显示器一台、爱宝牌打印机一台、吉利票据一本及人民币420元;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财物收据等;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相片及说明;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链,互相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收取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蝙蝠侠牌电脑主机一台、viewsonicvx2039牌显示器一台、爱宝牌打印机一台,是被告人吴某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人民币420元,是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吉利票据一本,是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予以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蝙蝠侠牌电脑主机一台、viewsonicvx2039牌显示器一台、爱宝牌打印机一台及人民币42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吉利票据一本,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王永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