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698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698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公路4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心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