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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韩金彪、韩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彪,韩德辉,杨淑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082号申请人:韩金彪,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清河县。被申请人:韩德辉,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申请人:杨淑霞,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韩金彪与被告韩德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德辉名下的位于清河县亿力花园4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07××05)和车牌号为冀E×××××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冀E×××××小型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德辉名下的位于清河县亿力花园4号楼1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07××05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韩德辉名下车牌号为冀E×××××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晓      彦审 判 员 闫      恒      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