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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树珍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71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树珍,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苗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远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树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开远铁路公安处执行。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开铁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珍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密纳村民委下雨泽村小组公开开庭审理了��案。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翎灵、代理检察员杨栀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树珍窜至云桂铁路幸福隧道进口工地,分5次盗走摆放在云桂铁路幸福隧道进口处的铜芯电缆线,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3567.05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盗单位。二、2016年4月,被告人王树珍窜至云桂铁路幸福隧道进口工地,分3次盗走摆放在云桂铁路幸福隧道进口处的4块风筒布、6根栅栏立柱(预制)模具、6块水沟盖板模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76.8元。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树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云桂铁路云南段项目部五分部提交的报案材料、价格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王树珍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扎西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开远铁路公安处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丈量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开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开价认字[2016]1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和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价值人民币6943.85元的公共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王树珍的盗窃价值应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树珍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树珍被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被盗的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公诉机关关于王树珍具有法定从轻的坦白情节,量刑时综合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树珍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综合王树珍犯罪的主观动机、犯罪手段和悔罪表现,以及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等酌定的量刑情节,本院在对王树珍量刑时依法从轻判处。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树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应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梦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