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水光峰与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光峰,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436号原告水光峰,男,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东,曾用名张勇田、张泉成,男,生于1974年7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水光峰与被告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水光峰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光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水光峰负担。审 判 长  赵占虎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人民陪审员  宋娟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