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水光峰与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光峰,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436号原告水光峰,男,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东,曾用名张勇田、张泉成,男,生于1974年7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水光峰与被告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水光峰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光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水光峰负担。审 判 长 赵占虎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人民陪审员 宋娟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