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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尽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尽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民初96号原告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程俊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敏,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尽学,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原告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尽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慧敏、被告王尽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8日,原告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尽学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即在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由原告向被告所在银江花园小区提供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房屋(包括空置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元/月,缴纳时间为每年一月份,若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违约金或采取相关措施。自2015年至今,其已逾期700天,被告未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用,其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共计1155元应支付违约金暂计为2000元。原告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前期服务协议》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原告经过多次催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155元及违约金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尽学辩称,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从我领钥匙到现在窗户一直漏水,你们物业公司一直都没有给我修好。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银江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5楼西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0.09平方米。2011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王尽学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协议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0.4元收取,物业费缴纳方式为每年一月份。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加收1%违约金或采取相关措施。被告自2015年起就不按照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用,2017年1月5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155元及违约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尽学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协议约定为被告入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亦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中约定被告所购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银江花园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0.09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应交0.4元物业管理费,以此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被告应交物业管理费应为1153元(120.09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24个月)。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标准显属过高,本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兼顾原告方的损失、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300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尽学辩称,房子存在漏水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应当承担的义务,原告作为物业公司,不应对房屋质量负责,故此项辩称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尽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153元及违约金3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尽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胡梦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