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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董才能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才能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4刑初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才能,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全州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董某,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董才能之父亲。指定辩护人龙河山,广西全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才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才能及其法定代理人董某、指定辩护人龙河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到全州县城北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出入口,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蒋某3的银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将罗某的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经鉴定,蒋某3、罗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75元、30元。二、2016年11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到全州县全州镇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唐某江的红色东风本田越野车(车牌号为桂CCYV0**)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将卢顺德的银白色五菱宏光微型车(车牌号为桂C×××××)副驾驶室侧两条轮胎及驾驶室侧左前轮胎杀烂。经鉴定,唐某江和卢顺德被损坏的轮胎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80元、912元。三、2016年11月3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又到全州县全州镇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用小刀将李某的白色起亚越野车(车牌号为桂C×××××)两条前轮胎杀烂、将卢顺德负责驾驶的白色公交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将尹某明的银灰色五菱之光微型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后轮胎杀烂。经鉴定,李某、卢顺德、尹某明被损坏的轮胎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40元、1064元、256元。四、2016年11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到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三阳某”商场门口,用小刀将赵某的黑色大众夏朗车(车牌号为桂C×××××)两条前轮胎杀烂、将卢顺德负责驾驶的白色公交车(车牌号为桂B×××××)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经鉴定,赵某被损坏的轮胎价值为人民币2016元。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董才能抓获归案。2017年1月10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才能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部分缓解,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董才能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才能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才能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另辩护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价值较小;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因患精神病,无法控制自己,到全州县城北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出入口,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蒋某3停放的银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将罗某的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经鉴定,蒋某3、罗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75元、30元。二、2016年11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到全州县全州镇朝京北路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唐某江停放的红色东风本田越野车(车牌号为桂CCYV0**)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将卢顺德的银白色五菱宏光微型车(车牌号为桂C×××××)副驾驶室侧两条轮胎及驾驶室侧左前轮胎杀烂。经鉴定,唐某江和卢顺德被损坏的轮胎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80元、912元。三、2016年11月30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又到全州县全州镇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用小刀将李某停放的白色起亚越野车(车牌号为桂C×××××)两条前轮胎杀烂、将卢顺德负责驾驶的白色公交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将尹某明的银灰色五菱之光微型车(车牌号为桂C×××××)驾驶室侧后轮胎杀烂。经鉴定,李某、卢顺德、尹某明被损坏的轮胎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440元、1064元、256元。四、2016年11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董才能到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三阳某”商场门口的停车位,用小刀将赵某停放的黑色大众夏朗车(车牌号为桂C×××××)两条前轮胎杀烂、将卢顺德负责驾驶的白色公交车(车牌号为桂B×××××)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经鉴定,赵某被损坏的轮胎价值为人民币2016元。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董才能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被告人董才能作案工具:小刀一把。2017年1月10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才能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部分缓解,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受害人蒋某3、罗某、赵某、唐某江、卢顺德、李某、尹某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均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证实:被告人作案工具,卡刀一把。2、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日,全州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依次接到蒋六生、罗龙贵、蒋某1、唐溶江、赵华、卢顺德、李金玉、尹钟明等人的报警称:其停放在全州县城北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全州镇木材公司停车场等处的车子的轮胎被杀烂。2016年12月1日14时32分,城北派出所到全州镇木材公司停车场内,将被告人董才能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才能出生于1980年9月17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董某系被告人董才能之父亲。(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证实:接受到唐某江、卢顺德、罗某、李某、尹某明的轮胎维修单、损坏及修理情况。(4)病历及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董才能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8年在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医院治疗,于2016年2月至8月在全州县明通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治疗。(5)手机短信截图证实:本院用短信告知本案受害人参加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受害人均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其放弃该诉讼权利。2.被害人陈述(1)唐某江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他将自己的红色东风本田越野车(车牌号为桂CCYV0**)停放在全州县全州镇朝京北路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至2016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其发现驾驶室侧两条轮胎被杀烂。后其叫门卫调取了监控,发现是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用刀将车轮胎杀坏的。(2)赵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上6时许,其将自己的一辆黑色大众夏朗车(车牌号为桂C×××××)停放在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三阳某”商场门口的停车位,到第二天下午18时许,其发现两条前轮胎被杀烂,其就打电话报警了。轮胎是大众夏朗原装进口轮胎,新的2800元一条,现两条轮胎的价值为4800元。(3))卢顺德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6日早上6时许,其将自己的一辆银白色五菱宏光微型车(车牌号为桂C×××××)停放在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后就去上班开停放在该院内的公交车(车牌号为桂B×××××),发现该公交车的右后轮胎被杀烂,其去修好后,没有报案。下午6时许,其到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开自己的微型车,发现车子的左边两条轮胎及前右轮胎被杀烂,其去修好后,也没有报案。2016年11月29日早上6时许,其又将自己的微型车停放在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后去上班,下班去开车时,发现车子的右边两条轮胎和左前轮又被杀烂,后其就报了案。30日早上6点50分,其到该院内去开公交车时,发现公交车的左后轮又被杀烂。(4)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2日13时许,他将自己的白色起亚越野车(车牌号为桂C×××××)停放在全州县全州镇朝京北路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至12月1日上午7时许,其发现车子的两条前轮胎被杀烂。更换两条轮胎需1960元左右。(5)尹某明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30日18时许,他将自己的银灰色五菱之光微型车(车牌号为桂C×××××)停放在全州县全州镇朝京北路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至12月1日上午7时30分许,其去开车时,发现车子的左边后轮胎被杀烂。(6)罗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12时许,他将自己的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车牌号为桂C×××××)停放在全州县城北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入口旁边,13时许,其发现车子的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其补胎用了80元。(7)蒋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8时许,他将自己的银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车牌号为桂C×××××)停放在全州县城北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入口旁边,13时许,其发现车子的驾驶室侧两条轮胎杀烂。其补胎用了75元。3、证人证言(1)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日8时许,有一名汽车车主说他的车子轮胎在停车场被杀烂,要求去看视频监控,发现了一名可疑男子,其记住了该男子的样子。当日下午3时左右,其在木材公司停车场看到了可疑男子,其就报了警。其记得被杀烂轮胎的汽车有一辆白色的起亚越野车、一辆红色本田越野车、一辆银白色的微型车、一辆公交车。(2)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全州镇木材公司停车场上班有两年了,这两年来最少有30个人向其反映车子轮胎被扎的事。反映轮胎被扎的有一个姓卢的开公交车的男子,2016年11月30日左右,有一个姓卢的开公交车的男子反映轮胎被扎,有一名姓唐的讲其红色越野车的轮胎在停车场被杀烂,还有一个微型车的轮胎被杀烂。经调取要视频监控,发现了一名可疑男子。2016年12月1日下午3时左右,那名男子又来停车场,其与蒋某1就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将男子抓获。(3)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14时许,一辆白色马自达牌小轿车的前后轮被杀烂,到他的修理店花了修理费80元。一辆银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花了轮胎修理费75元。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朝京北路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全州县城北新区创业大厦停车场出入口旁、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三阳某”商场门口的停车位。5、鉴定意见书(1)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董才能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病情缓解,具有受审能力。(2)全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李某、尹某明、赵某、罗某、蒋某3、唐某江的车辆轮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440元、256元、2160元、30元、75元、1280元以及卢顺德的公交车轮胎价值1064元、五菱宏光朝阳轮胎价值912元,总价值为7217元。(3)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董才能持有的作案折叠卡刀,不属于管制刀具。6、视听资料(1)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董才能在木材公司停车场杀汽车轮胎的情况。(2)指认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董才能对自己扎轮胎的小刀进行了指认。7、被告人董才能的供述与指认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中午,其到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一辆红色越野车、一辆银白色微型车、一辆白色越野车的轮胎杀烂。2016年11月30日晚上,他又到木材公司停车场院内用小刀将一辆微型车、一辆公交车的轮胎杀烂。离开木材公司后,其往建设路走,走到一家商场门口时,将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大众小车及一辆白色的驾校教练车的轮胎权杀烂。其杀车轮胎是因为以前有一个开车的女的骂了他,他怀恨在心,杀车胎是为了报复。庭审时供述,其杀车轮胎是因为控制不住自己。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才能故意多次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才能属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才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董才能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董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不能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才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丽芝人民陪审员  伍良友人民陪审员  邓香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