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汪钤与张中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钤,张中怀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38号申请人:汪钤,男性,汉族,2005年0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张中怀,男性,汉族,1971年0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受理汪钤张中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汪钤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汪钤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撤回。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力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