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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源泰经贸有限公司与金英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源泰经贸有限公司,金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源泰经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2038号钢材市场2厅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靖爽,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英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源泰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英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