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文成、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成,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成,男,住邯郸市临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马涛,男,住天津市河北区,,联系方式。马文成申请执行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5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文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4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353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5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保全了被执行人在双青新家园等工程的工程款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523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