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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爱平与胡益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平,胡益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468号原告宋爱平,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仁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益翔,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原告宋爱平与被告胡益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宋爱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益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宋爱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益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爱平撤回对被告胡益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爱平负担。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