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廖兴华、江西省正华拍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兴华,江西省正华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廖兴华,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7706-3。法定代表人:武焰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华拍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廖兴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华拍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