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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关生与杨更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关生,杨更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763号原告:武关生,男,1966年06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杨更有,男,1964年03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武关生与被告杨更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关生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关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关生承担。审判员  申山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