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方雪、张大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雪,张大胜,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0号申请执行人:张方雪,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大胜,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毅,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张方雪与张大胜、王毅等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毅在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753号案件(执行案号(2016)鲁0921执52号)中应得执行案件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继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