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廷高与喻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高,喻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廷高,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喻文才,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张廷高与喻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喻文才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喻文才除自住的集体土地产权房屋外,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1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