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道旭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旭,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575号原告:蒋道旭,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苏市长征东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玉全,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月,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乌昌辅道华润大厦四楼。被告:赵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族别不详,新疆昆仑建设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住新疆博乐市新苑小区22号楼。原告蒋道旭与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蒋道旭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道旭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