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8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伟与刘保栓、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刘保栓,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75-1号原告:黄伟,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保栓,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杨玲,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黄伟与被告刘保栓、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对被告杨玲的起诉。审 判 长 崔蜀豫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