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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执8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894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易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易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8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东方东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恽春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惠,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横扇镇菀坪开发区(安湖村6组)。法定代表人:吴易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易旻,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吴江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易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693754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标准计算);被告吴易旻对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00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44元,由被告隆盛公司、吴易旻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易旻位于苏州市横扇镇菀坪社区创业路金菀小区59-11号房屋以及其妻子张春妹名下位于苏州市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幢101室房屋,苏州市横扇镇菀坪社区振兴路东园小区1幢201室房屋均已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易旻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别克牌小汽车被我院查封;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易旻名下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已冻结金额为384.34元;被执行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原公司厂房已租赁其他公司。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会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冻结查封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陈启刚执行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