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英只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英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3号原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经理。原告:高英只,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鸿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英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英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英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英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计947元,由原告安阳市交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高英只负担。审 判 长 张丛艳人民陪审员 张欣欣人民陪审员 丁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