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晓婷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荣春,冯晓婷,畅海林,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刑初67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荣春,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蕾,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晓婷,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略阳县。被告人畅海林,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人张毅,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自诉人阮荣春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冯晓婷、畅海林、张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人身、物品及精神损失共计32578.81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阮荣春指控被告人冯晓婷、畅海林、张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缺乏罪证,自诉人阮荣春又无法提供补充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荣春对被告人冯晓婷、畅海林、张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扈艳红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