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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岱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冬鹏,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峨,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澳县人民法院(2016)粤052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澳县恒生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澳县人民法院(2016)粤052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珣审判员  庄晓燕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