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75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军、李荣恩(已判刑)在清镇市贵化厂区菜场附近,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内的一部苹果5手机盗走。李荣恩在贵阳市云某区头桥准备销赃时被抓获。经云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7年1月22日清镇市公安局站街派出所民警在清镇市站街镇莲花村老王冲路一理发店中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陈军抓获,2017年1月2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大营坡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军带回调查。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军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