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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3931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与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波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3931号原告: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立,公司员工。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堂。原告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成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810元及利息914元(按银行贷款利息5.35%两倍计算,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1月21日与被告发生货物买卖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台WS**-630焊机,合同价为18300元。原告于2016年1月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并于2016年6月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2017年4月14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2810元。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逆变式交直流脉冲氩弧焊机1台,单价为18300元;预付30%,货到验收合格两个月付清剩余70%。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1月22日给付预付款5490元,原告于同年1月25日提供货物,被告同日收货,但一直未能给付货款。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但被告仍未给付剩余货款12810元。原告催要无着,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货物签收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发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后,应当及时给付货款。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奥太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8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