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泽钊、曾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泽钊,曾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326号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注册号510500000037691。法定代表人:许基鸿。委托代理人:宴启洪,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泽钊,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曾小琴,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致和、陈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致和、陈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本院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