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珍、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珍,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杨珍,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李彪,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珍与被执行人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桂0881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4358.97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491元、申请执行费58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