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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薛祥飞、高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薛祥飞,高玉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47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祥飞,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高玉燕,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祥飞、高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祥飞、高玉燕的起诉,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2元,由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泳仪书 记 员 廖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