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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春辉与庞灿辉、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辉,庞灿辉,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辉,女,满族,1985年1月13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何宗义,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灿辉,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3年5月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陈春辉与庞灿辉、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庞灿辉、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春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庞灿辉、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春辉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他线索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具体是:一、被执行人庞灿辉名下苏A×××××汽车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二、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数个账户存款数额极少,申请人要求暂不冻结;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五、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现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居住,现住址不详,本院经上门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六、被执行人在本市其他法院亦有数起被执行案件;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标的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朱晓斌书记员 姜 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