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姚立强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立强,平凉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立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小槟。再审申请人姚立强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立强申请再审主要理由:鉴定意见使用的是医院提供的假病历,两审法院对医疗鉴定不进行实体审查,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申请人请求2014年10月15日平凉市医学会作出了平凉医鉴[2014]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之后2015年1月27日甘肃省医学会依请作出了甘肃医鉴【2015】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诉讼中依申请人请求,原审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相关鉴定,2015年11月17日该鉴定中心作出了甘法医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757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1、平凉市人民医院对姚娜的治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规范。2、平凉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原审中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由于本案涉及医疗损害事实及责任的判定,属医学专门性问题,而生效判决相关认定是依据系列专门鉴定意见产生的,有判定依据,应属适当。姚立强现申请再审理由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立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