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三星与西峡县绿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星,西峡县绿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387号原告:李三星,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7日,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绿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后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星与被告西峡县绿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将所欠原告货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三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李三星承担。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